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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