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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