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證審驗期滿未依法審驗換證不能駕駛機動車,如果仍駕駛機動車上路屬于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則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财産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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