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立案後的手續流程: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合議庭組成人員确定後,應當在三日内告知當事人。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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