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當月辦理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次月15日前便可發放到位。鄭州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标準是最低工資标準的80%,目前鄭州市最低工資标準是1900元,故鄭州市失業金發放标準是每月1520元。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滿1年領3個月,最長不超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滿1年領2個月,最長不超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滿1年領1個月,最長不超24個月。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不可繳納社保,否則将中止領取。若已再就業,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金,需要新單位上崗合同(勞動合同),且必須先領取一個月失業金之後才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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