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人寫一份撤銷執行申請,然後遞交到人民法院,執行局就會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原義是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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