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之後法院會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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