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将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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