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舞弊涉嫌考試作弊罪,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法條内容:
1、《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5、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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