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托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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