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财産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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