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業金的發放标準是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以及失業前一年的平均繳費基數确定的,其中:
1、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無法領取失業金;
2、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1(含)-10年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40%;
3、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10(含)-20年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45%;
4、失業保險累積繳費年限為20年以上的,領取的失業金額度為失業前一年平均繳費基數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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