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使用時間超過一年可以保留。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号牌号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牌使用時間超過1年即可保留(原來的規定是必須使用超過3年).
2、申請保留原号的時限延長至1年(原來的規定是原車轉讓或報廢後6個月内提出)。
3、将原來的機動車上所有的違章記錄處理完畢。
隻能由原車主(單位或個人)才能申請保留使用原号牌,不能轉讓給其他人;隻有車輛轉移給他人或是報廢才能保留原号牌,如果車主将車輛遷到異地,即使車輛在自己名下,也是不能保留原号的。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别号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内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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