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彙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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