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并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的切實性舉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宅基地制度改革不僅能夠有效緩解人地矛盾,還有助于鄉村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現如今,房地一體化确權頒證的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落實當中,這是繼承包地确權頒證基本完成之後農村圍繞宅基地又開展的一項改革性措施。
從目前的部署與規劃來看,農村房屋不動産權證書将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征收拆遷補償等等相關事宜的重要憑證,也是允許鄉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盤活宅基地資源進一步釋放其根本價值的基礎。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咱農民應該意識到宅基地房屋确權的重要性,并積極地配合村委開展工作,争取早日将不動産權證拿到手。
其實,農村房屋确權登記所頒發的不動産權證書就是之前意義上的"房産證",如今國家的要求是房地一體,即不動産權證書上不僅要标注房屋的面積及宅基地面積,共有情況、權利類型、權利性質及用途也會标記的一清二楚。簡單來講,農村的不動産權證書就是農房的産權關系證明,具備很強的法律效力。
那麼,在房屋一體化确權頒證的過程中,有一個問題往往無法避免,即宅基地房産證上的名字究竟是寫一個人,還是要把家庭成員共有人的名字一起寫上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這點上,鄉村與城鎮有明顯不同。城鎮商品房的房産證如果隻寫一個人的名字,則從法律的意義上,這套房産歸屬一個人所有,在産權證書上的共有情況一欄也會注明:單獨所有。
而農村的宅基地房産證,則是即便寫一個人的名字,其權屬關系也是共同所有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并非某個人享有。衆所周知,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的,産權證書上即便寫一個人的名字,從實際意義上來說,這套房子的産權關系也屬于所有的家庭成員。
之前,許多網友私信小編詢問究竟有沒有在農房的不動産權證書上添加共有人的必要?原則上,國家允許添加共有人,但是添加的實際意義并不大,這是因為牽涉到拆遷補償的時候,拆遷金額的多少也是以土地面積和戶作為衡量标準,并非給予個人補償。況且,農村征收拆遷土地的補償嚴格來說是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而農民隻能依法得到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因此,由此來看,宅基地确權證書上即便沒有添加所有家庭成員的名字,其所有權依然是家庭,而并非權利人單獨所有。
當然,不動産權證書的名字也不是随便填寫的,盡量與戶口本上戶主的名字一緻,這樣不僅方便辦理與宅基地及房屋相關的業務,以後牽涉到征收補償、抵押貸款、自願有償退出等事宜時也不用再額外提供權利人與戶口本戶主姓名不一緻的證明,省去不少的麻煩。不過話又說回來,目前最重要的還不是考慮這些,而是要積極配合測量,争取早一天将房産證書拿到手!對此,你的想法是否與小編一緻呢?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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