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過了之後擔保責任時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過了這個六個月的保證期限的,擔保責任就失效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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