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明,一般來講雙方舉證,隻要有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沒有盡贍養義務,在法律上就認為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比如證人證言。
如果老人提起訴訟,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被贍養人的自然情況的證明;
贍養人的自然情況、人數,與被贍養人關系的證明;
有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載明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證明被贍養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證據:
權利主體方面:
被贍養人健康狀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診斷(或鑒定結論)、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義務主體方面:
贍養人經濟能力的證據。
贍養人不履行義務的時間、人數、表現形式及是否有打罵、岐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行為的證據,是否經有關部門或組織調解處理及其結果的證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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