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未備案無法通過上市途徑退出,不登記不備案的情節嚴重,基金協會會根據規定作出相關處罰,或者移交證監會處理。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内,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基金類别,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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