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它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确。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别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确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中對于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别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确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