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内将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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