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産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産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滞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滞納金;
(三)破産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産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産财産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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