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辦理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戶口本。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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