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隻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别是非、能夠正确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隻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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