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産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産;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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