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僅有借條不能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