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97條和第98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産生合同關系消滅的一般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上述效力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債權債務關系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複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複原狀的後果;如果合同解除并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複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97條對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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