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的,在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是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的。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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