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向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内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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