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内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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