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糾紛中财産的分割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因索要财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财産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财産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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