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後,補充協議是否還有效,關鍵在于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
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比如補充協議的内容是争議解決的條款或違約責任的條款,那麼主合同被解除後,則不影響補充協議的效力,補充協議繼續有效。
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内容的補充,必須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獨立存在,則主合同被解除的,補充協議會被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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