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可以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或者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協商一緻進行變更的,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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