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是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享有以下幾方面的權利。
第一,勞動者有享受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以後,即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職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用人單位一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獲得賠償。
第四,勞動者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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