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在未領取到牌照前,是可以憑臨時牌照上路行駛的,而且新車使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15天。
準予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号牌,也稱臨時行駛車号牌。是指新購車輛在未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發放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臨時号牌的使用帶有時限性和區域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号牌: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在購買地車管所申領臨時号牌。2、車輛轉籍,已繳正式号牌時,需在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号牌,以便駛回本地。3、在本地區未申領正式号牌的新車,需駛往外地改裝時,需在本地申領臨時号牌,改裝完畢,在當地申領臨時号牌駛回原地區。4、在本地購車要駛往外地時,需到本地申領臨時号牌駛往外地,反之相同。5、尚未固定車籍需要臨時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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