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年審新規定。但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A1、A2、A3、B1、B2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也就是說,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年如果沒有違章信息則不需要審驗,也不存在兩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但是每年要到車管所那裡審證,就光在電腦上給查一下有沒有違章。如果沒有違章。車管所系統将直接通過審驗,自動年審,記分周期根據駕駛人初領駕照日期開始計算,一個周期為一年。
如果駕駛證有記分記錄,在記分周期後的30天内,帶上駕駛證、身份證明、體檢證明來車管所辦理清分年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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