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措施有:1、電子偵聽;2、電信監控;3、電子監控;4、郵件檢查;5、密搜密取;6、外線偵查;7、網絡偵查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适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隻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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