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的房屋如果出現漏水情形的,造成承租人财産損失的,如果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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