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應該要保證公平合理的原則,企業對離職違約員工索要的違約金不要太離譜。競業限制違約金的另外一個參照标準,就是實際付給員工的競業限制賠償金的多少,違約金不應該高出賠償金太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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