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手裡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戶籍地簽發: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将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内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4、領證:為更好地方便群衆領證,避免群衆因領證再次跑路,群衆除了可以選擇到受理點領取證件外,還可以自願委托郵政速遞部門代為領證,投送到指定地點、指定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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