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不滿16歲算童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
根據《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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