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地和仲裁地沒有沖突。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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