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
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規定了一些城建稅減免政策:
(1)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于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從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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