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婚姻家庭糾紛需要遵循合法、公平、自願以及婚姻自由原則。
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
隻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願意通過調解尋求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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