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那麼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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