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鎖車實為侵占物權,屬違法。
從法律角度來講,無論從民法、物權法還是相關規定來看,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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