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它是由資産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并創立的,是資産階級反對封建司法專制的曆史性産物。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紀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稱“糾問手續”,其構成要件隻有訴訟上的意義。直到19世紀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施鸠别爾才明确把犯罪構成作為刑事實體法上的概念來使用。
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形成于本世紀初,德國學家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使構成要件上升為刑法總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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