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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4 04:11:48

  複議申請書的書寫,《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當場制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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