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産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産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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