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間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方的名下,這個房屋是屬于男方的個人财産在離婚時女方沒有權利分割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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