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罪是指為了報複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衆打架跟着去了但沒動手,是否有責任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盡到了勸阻義務,沒有責任;否則,作為參加的旁觀者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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